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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司執-196161-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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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16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淑禎、黃家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存及保險金債權 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埔里郵局之存款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台北市中山區及南投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此時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