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司執-197616-202412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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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61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怡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本院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開戶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查詢健保資料及查詢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惟該第三人係設於彰化縣北斗鎮,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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