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3-司執-203051-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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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05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智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雖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 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福安郵局之存款,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並未釋明債務人於第三人處有開設存款帳戶,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水上鄉,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