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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司執-204504-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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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504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VU DINH TIEN 武庭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VU DINH TIEN 武庭憲對於第三 人甜源生技(股)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