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司執-206802-202412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802號 債 權 人 蘇珈萱 住○○市○鎮區○○街000號7樓之4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銘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於苗栗縣之不動產,並 聲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及郵局存款開戶資料,惟該不動產所在地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