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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司執-209521-202501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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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521號 債 權 人 王閔炫 住○○市○○區○○里○○路00巷00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芬蘭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東縣蘭嶼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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