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司執-209903-202412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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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9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侑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所投保保險契約及其所生一切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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