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司執-211345-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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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13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博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債權人及債務人陳美美即陳惠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在彰化縣,推 定其住所係在彰化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