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3-司執-211507-20250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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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150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富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哲雄(歿)、楊謝麗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哲雄(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3年8月19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