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司家他-175-20241218-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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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75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徐雯 受 裁定人 即 被 告 徐素瑶 上列受裁定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徐雯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 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徐雯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徐素瑶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貳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徐素瑶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之效力。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1條及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徐雯與受裁定人即被告徐素瑶間因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3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受裁定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6,638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計算式: 56,638元×各1/2=各28,319元。 附表(兩造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判決) 編號 稱謂、姓名 訴訟費用比例 0 原告徐雯 1/2 0 被告徐素瑶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