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司家他-199-20250102-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99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林媖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林媖華與被告陳妙焄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111年度字第56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林媖華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參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之效力。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1條及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林媖華與受裁定人即被告陳妙焄間因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59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6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本件訴訟為分割遺產事件,屬財產權 之訴訟。而原告所主張之訴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43,46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訴訟費用36,145元,應由原告負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