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司家聲-36-20241023-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治民 相 對 人 張媛華 張治華 毛鳳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媛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 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治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 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毛鳳媛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 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家繼訴字第3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業已於113年6月13日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計算書一(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項目)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136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卷第133頁) 計算書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相對人姓名 訴訟費用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張媛華 1/5 5,427元 (計算式:27136×1/5=5427) 張治華 1/5 5,427元 (計算式:27136×1/5=5427) 毛鳳媛 1/5 5,427元 (計算式:27136×1/5=5427)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張毛阿春 1/5 2 張治民 1/5 3 張媛華 1/5 4 張治華 1/5 5 毛鳳媛 1/5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