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家聲-41-20241007-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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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劉○○ 住○○市○區○○00街0號 相 對 人 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75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76號合併審理並為裁定,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卷相關卷宗核閱無誤。經查,聲請人提出系爭事件之聲請時,已依本院民國112年6月19日補正通知指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詳本院112年度婚字第406號卷,頁49、53)。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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