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3-司家聲-43-20250220-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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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王江秀香 相 對 人 王碧蓮 王美雲 王淑玲 王淑貞 王美麗 王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碧蓮、王美雲、王淑玲、王淑貞、王美麗、王美琪應連 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復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80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關於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經本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判決,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於112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反請求剩餘財產之部分廢棄,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反請求部分,由相對人王碧蓮、王美雲、王淑玲、王淑貞、王美麗、王美琪連帶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又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1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已於同月1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關於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 聲請人預納。 關於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第二審裁判費 18,429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29,329元 相對人王碧蓮、王美雲、王淑玲、王淑貞、王美麗、王美琪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665元【計算式:29,329×1/2=14,665,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