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3-司家聲-44-20250219-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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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趙榮貴 相 對 人 林欽木 劉林阿盞 姚林金玉花 林秀梅 林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2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一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則相對人應各負擔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林欽木 1/6 相對人劉林阿盞 1/6 相對人姚林金玉花 1/6 相對人林秀梅 1/6 相對人林玉枝 1/6 聲請人趙榮貴 1/6 附表二: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裁判費 7,160元 聲請人預納 附表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元以下4捨5入) 姓名 應負擔費用 相對人林欽木 1,193 相對人劉林阿盞 1,193 相對人姚林金玉花 1,193 相對人林秀梅 1,193 相對人林玉枝 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