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司家聲-47-20250113-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秋煌 相 對 人 陳秋富 陳建忠 陳秋涼 陳黃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秋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456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建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456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秋涼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456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黃秀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456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經查:聲請人於起訴時經本院命補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於訴訟繫屬中,經本院命補繳裁判費49,282元,已由聲請人繳納完畢(參第一審卷,頁45、195),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456元(計算式「(3000+49282)×1/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