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司家聲-50-20250106-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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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瑞宗 相 對 人 謝新發 謝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新發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 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秉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 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 字第34號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即謝新發:1/2;謝秉宏:1/2)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經查,聲請人提起前開訴訟時,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5元(參第一審卷,頁105、129),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附卷可稽。是以,相對人謝新發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33元(計算式:24265×1/2=12133,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謝秉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32元(計算式:00000-00000=12132),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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