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3-司家親聲-64-20250217-4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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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一第五行關於「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母 乙○○」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祖母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