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家親聲-84-20241007-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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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未成年子女黃○○及黃○○列為聲請狀之相對人。 二、聲請事項亦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黃○○之遺產分割相關 事宜」。 三、一人不得同時擔任未成年人黃○○、黃○○二人之特別代理人, 應陳報甲○○欲擔任「哪一位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並應再陳報另一位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人選。 四、兩位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且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黃○○ 之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並由特別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含正本1份、影本3份),且相對人即 未成年子女黃○○、黃○○各自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被繼承人之配偶如欲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應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載明,併請提出金價額計算書。 六、另一名特別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特別代理人甲○○ 及另一名特別代理人與兩名未成年子女黃○○、黃○○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