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08-20
案號
TCDV-113-司拍-267-2024082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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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陳俞君 阮美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慧真 債 務 人 許桂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慧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許桂穎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6年12月29日。(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陳俞君(3分之2)⑵阮美瑞(3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⑵新臺幣4,800,000元正。(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08年12月27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就各個債務契約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八)利息(率):⑴⑵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十)違約金:⑴⑵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壹拾 萬元整。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許桂穎、陳慧真,債務額比例 :全部。 嗣債務人許桂穎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陳俞君、阮美瑞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12月27日,債務人許桂穎並簽立本票二紙為憑。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二紙、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晉江北段 207 110.78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0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002層 一層:46.40 二層:47.90 電梯樓梯間: 6.00 合計:100.30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