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3-司拍-364-202501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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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東生、林黃大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以中院平非柒113年 度司拍字第364號函命於7日內補正:「一、補正確之林黃光廷繼承人姓名之書狀。二、提出林黃光廷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三、債務人鈞麗食品行之法定代理人名稱。」,此項通知函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無法列明正確之林黃光廷之繼承人、債務人鈞麗食品行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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