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司拍-401-20241008-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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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洪允發 吳婉甄 蕭嵐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瑩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 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瑩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7月5日。(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洪允發(3分之1),蕭嵐心(3分之1),吳 婉甄(3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4,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本金及其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費用、 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貼現、墊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6月29日。(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計算。(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遲延利息       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盧瑩潔,債務額比例1分之1       。   債務人盧瑩潔於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31日止 間,分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00,000元。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即未清償分毫,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貸明細表、匯款收據、存證信函、收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盧瑩潔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誤載為民事抗告狀)略以,其實際取得金額為新臺幣19,092,932元,非聲請人所稱之新臺幣21,000,000元,且兩造信託借款契約書有多不全之處,利息亦高達年利率34%與民法規定不符,又聲請人提出之借貸明細表匯款明細與匯款單金額不符,有部分係相對人還款,相對人從未收取過現金,本件借貸有多處瑕疵,兩造多次協調償還款項,顯非相對人不願償還,係聲請人不願協商等語。本件經聲請人多次更正兩造借款明細,嗣於113年10月4日具狀陳報附表2-1(詳如附件)之借貸明細表,其中附表2-1所示編號1、4、5、6、7、8、12、13款項為相對人前揭113年9月23日陳報狀所自承,且編號2款項亦有匯款憑證在卷可稽,合計新臺幣19,212,932元,均有提出本件債權證明文件;惟其餘編號3、9、11款項,除為債務人否認外,依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均難認係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然本件既有債權存在,抵押權亦有依法登記,債務人其餘爭執均非抵押物裁定之非訟事件所得審酌,應另循訴訟救濟。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雅區 上楓段 1339 140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0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 住宅 店舖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5層 一層:44.75 二層:104.75 三層:104.75 四層:104.75 五層:104.75 騎樓:57.21 合計:520.96 全 部 臺中市○○區○村路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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