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V-113-司拍-410-2024110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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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呂崑富 相 對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02 債 務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3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03月0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      、墊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 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因行政費用之清償所生之 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違約金每萬元每日新台幣二十元。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之費 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 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4.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A02,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A02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 ,000元,約定本借款自113年3月13日起算120個月為借款期限,應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有遲繳一期逾7日以上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78,26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 溪洲 203 19.88 4分之1 2 臺中市 太平 溪洲 204 34.83 4分之1 3 臺中市 太平 溪洲 205 1.48 4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人行道、店舖、 住宅、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23.10 二層:40.30 三層:37.76 四層:32.48 騎樓:17.50 突出物:8.40 合計:159.54 陽台:23.43 4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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