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司拍-416-2024101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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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婉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5月3日。(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28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4月22日。(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 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曾婉霏,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曾婉霏於民國110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1,9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40年5月6日,應按 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277,78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區 麻園頭 165-90 1,328.00 10000分之19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855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 宅 主要建材:鋼骨鋼 筋混凝土造 層 數:21層 十三層: 124.05 合計:124.05 陽台:11.23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十三樓之1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6,291.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4 (含停車位編號7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含停車位編號71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