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司拍-417-2024100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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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宜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宜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3月3日。(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660,000元。(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3月1日。(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 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 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宜謀,1分之1。嗣債務人廖宜謀於民國105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21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5年3月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6月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5,595,43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三塊厝段 1181-2 88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3層 一層:43.64 二層:59.04 三層:59.04 騎樓:15.4 地下層:13.22 合計:190.34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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