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3-司拍-420-20241009-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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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銘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8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1月27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共2,011,48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6 308.64 0000000分之3472 2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13 563.63 0000000分之3100 3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53 209.13 全部 4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91 2156.02 0000000分之3473 5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215 20381.03 0000000分之3472 6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299 701.58 0000000分之347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04層鋼筋混凝土造、停車空間、住宅、樓梯間、機械室、水塔 一層43.95 二層44.07 三層43.90 四層21.65 合計153.57 陽台15.27 花台0.71 屋簷2.12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2 23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05層鋼筋混凝土造、管理員辦公室 一層16.55 合計16.55 22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9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0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7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 3 23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05層鋼筋混凝土造、管理員辦公室 地下層32.41 合計32.41 22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9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7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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