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司拍-422-202410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張連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朱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1月4日。(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貼現、支票、本票。 (五)清償日期:依照借據、票據、貼現、支票、本票、所 約定之清償日。 (六)利息(率):無。(七)遲延利息(率):自遲延之日起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 利息。 (八)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50萬元 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朱冬,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林朱冬於111年1月6日、111年1月24日、111年12月 19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立有借款金額分別為700萬元、100萬元及50萬元之借據三張,合計850萬元,另於111年起陸續簽發票號TH462885、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756321、TH462881、TH462877、WG0000000、TH462882、TH462883、TH462887、TH462893、TH462895、TH462899、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17張,合計890萬元,借據及本票借款金額總計174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1,74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7 120.00 全部 2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7-1 17.57 全部 3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 2518.00 全部 4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1 368.71 全部 5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2 90.54 全部 6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3 38.73 全部 7 臺中 豐原區 萬順 1338-4 41.46 全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