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拍-426-2024101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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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張福源 債 務 人 張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24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 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4月20日。(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陳明珠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張陳明珠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 36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6年4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8月起開始逾期繳款,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851,29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不動產附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區 下橋子頭 272 9,354 20000分之7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35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一層:37.39 二層:51.18 三層:47.48 騎樓:14.35 合計:150.40 陽台:3.70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共有部分:下橋子頭段9758建號,面積:12,957.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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