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司拍-439-2024102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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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8月29日。(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8月24日。(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盈志,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李盈志於⑴111年8月31日⑵111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 款⑴3,900,000元⑵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6年8月31日⑵118年10月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3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815,64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及催告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下石碑段 1691-39 1374 280/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56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5層: 80.40 合計:80.40 陽台:13.3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