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3-司拍-444-20250210-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董志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建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因行政費用之清償所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建良於112年11月14日、1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 0元,約定自112年11月17日起算84個月按月清償。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655,20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債權額計算表暨繳款紀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烏日區 長壽 130-4 79.91 5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00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47.17 二層46.53 三層46.53 四層19.50 合計159.73 陽台22.73 雨遮2.57 5分之2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