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司拍-445-2024111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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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楊茗宇 林珮琪 前列二人之共同 代 理 人 徐舜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志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8,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3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志杰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向聲請人楊茗宇、林珮 琪借款4,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7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6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太順段    57 4,793.74 100000分之424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03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5層 三層:79.94 合計:79.94 陽台:10.43 雨遮:1.72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三樓之6 共同使用部分:太順段2945建號,18,104.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3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7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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