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拍-450-2024103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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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黃建銀 黃條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20,000元。(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10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用及其利息。 (十ㄧ)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條興,債務額比例1分之1、 黃建銀,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建銀以債務人黃條興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8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18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73,979元、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業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新頭汴 121 201.26 全 部 (黃建銀2分之1、 黃條興2分之1) 2 臺中市 太平區 新頭汴 124 58.25 2分之1 (黃建銀4分之1、 黃條興4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房、梯間、 加強磚造、 一層:76.14 突出物面積:6.74 合計:82.88 全 部 (所有權人黃條興)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