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司拍-451-2024112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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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子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9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8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 (係債務人如擔任他人借款關係之保證人,則其所保證 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此保證債務於本 行最高限額內,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擔保責任)、 信用卡契約等肆項。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9月1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 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榮華,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陳榮華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8 7,796元,約定有利息及遲延利息,清償日期為民國123年9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且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366,98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緩繳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存證信函及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陳平段 2042-3 92.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0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002層 一層:54.81 二層:54.81 合計:109.62 陽台:6.03 屋頂突出物 :15.93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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