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司拍-456-2024110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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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李櫻霜 債 務 人 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8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9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 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8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俊宏,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吳俊宏邀同相對人李櫻霜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500,000元⑵5,8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6年8月18日⑵民國131年8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民國113年7月2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7,955,73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及一般保證人通知函、最新公司登記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平田   413  814.00 10000分之17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0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2層 一層:36.72 二層:36.72 合計:73.44 陽台:5.85 平台:5.85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987.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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