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司拍-458-202411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相 對 人 林昌永 林昌信 債 務 人 羅仁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票據、墊款、保證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發生之損害賠 償。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如 有一期不為清償視同全部到期。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按每萬元每逾一日以新台幣參拾元計付。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羅仁謚,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羅仁謚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 ,此有債務人羅仁謚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6,000,000元、8,500,000元之本票二張,及據該二紙本票聲請之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今債務人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   、本票、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且業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萬順 74 1,676.82 全  部 (林昌永2分之1、 林昌信2分之1) 2 臺中市 豐原區 萬順 71 2,060.49 全  部 (所有權人林昌永) 3 臺中市 豐原區 萬順 73 946.11 全  部 (所有權人林昌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