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司拍-461-20241219-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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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林素霞 吳桂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芳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之債權額比例:林素霞、吳桂雲各2分之1),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謝芳旻對聲請人林素霞、吳桂雲負債7,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2757 5,200.12 10000分之4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07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層:78.73 合計:78.73 陽台:8.71 花台:2.89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上石碑段10279建號,7,018.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        上石碑段10280建號,1,635.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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