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拍-463-2024111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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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⑵111年6月13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4,620,000元⑵6,1 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41年6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惠珍,債務額比例:⑴⑵全 部。 嗣債務人陳惠珍於⑴⑵⑶111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3,850,00 0元⑵3,150,000元⑶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37年6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⑶112年6月13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貸款⑶自113年6月24日重新變更繳款方式,自113年6月24日起至138年1月24日止,借款金額為1,996,952元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自⑴113年6月13日⑵113年9月13日⑶113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568,29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樹子腳段 1698 2375 881/100000 2 臺中 南區 樹子腳段 1699-4 442 881/10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27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1層 2層: 81.71 合計:81.71 陽台:11.00 雨遮: 1.8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5 共同使用部分: 樹子腳段13374建號,面積:712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0/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140號,權利範圍:425/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