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拍-467-2024121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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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世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2年03月03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7,340,000元正。 ⑵新臺幣1,8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42年2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⑵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 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世佑,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王世佑於⑴民國112年3月9日⑵民國112年3月9日向聲 請人借款⑴新臺幣14,450,000元⑵新臺幣1,5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2年3月9日⑵民國132年3月9日,皆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5,039,50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溝背段 86 5,323.46 100000分之40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3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014層 八層:76.59 合計:76.59 陽台:4.19 雨遮:4.99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之13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495.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1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2,103.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1 (含停車位編號10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