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司拍-483-20241219-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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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蔡宜珊 蔡昕璇 債 務 人 蔡安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安富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7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 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7月28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 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安富,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蔡安富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 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19年6月24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13,38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宜珊、蔡昕璇,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雅區 秀雅段 742 72.36 蔡宜珊、蔡昕璇各2分之1 重測前: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3層 一層:35.81 二層:35.81 三層:35.81 突出物:4.88 合計:112.31 平台等伍項面積:19.31 蔡宜珊、蔡昕璇各2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0○0號 重測前:臺中市○○區○○○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