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司拍-486-2024110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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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黃淑玲 范家豪 前列黃淑玲、范家豪共同 代 理 人 范榮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斐硯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二)提出臺中市○○區○○段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