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司拍-486-20241113-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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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黃淑玲 范家豪 前列黃淑玲、范家豪共同 代 理 人 范榮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斐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聲請人黃淑玲債權額比例2分之1、范家豪債權額比例2分之1),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余斐硯對聲請人負債2,500,000元,已屆民國110年9月2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肚區 福安 3 4633.8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