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司拍-490-2024121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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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吳家聿 相 對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03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A02 債 務 人 A03 債 務 人 A0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3年07月2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 借據、商業本票、借貸契約書保證之債務及損害賠償 、代墊訴訟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年利率百分之2。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費用。5.強制執行之費用。6.參與分配之費 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A02、A03、A04,債務額比例 :全部。 嗣債務人A02、A03、A04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19日,並簽立借據與本票為憑。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安區 新龜壳 203 1,381.71 6分之2 (A01:6分之1、 A02:6分之1) 2 臺中市 大安區 新龜壳 204 1,382.68 6分之2 (A01:6分之1、 A02:6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 臺中市○○區○ ○○段000○000 地號 農舍、 加強磚造、 1層 一層:176 合計:176 6分之2 (A01:6分之1、 A02:6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