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司拍-490-20241230-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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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0號 抗 告 人 即債 務 人 黃珮菁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吳家聿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就抗告人與聲請人吳家聿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 之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期間於同年12月25日屆滿,然抗告人遲至同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顯逾抗告不變期間,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