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拍-494-202411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游仁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彬、陳明誠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二)提出臺中市梧棲區南簡段817-3、818、818-1、819-6 、819-13、1233、1233-2、1233-4地號最新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 (三)提出相對人廖文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務人陳明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本票是否已提示?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