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拍-494-202411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游仁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彬、陳明誠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二)提出臺中市梧棲區南簡段817-3、818、818-1、819-6 、819-13、1233、1233-2、1233-4地號最新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 (三)提出相對人廖文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務人陳明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本票是否已提示?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