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司拍-505-2024121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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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吳隆助 債 務 人 李國銘 相 對 人 鄭國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國銘以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5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2年10月24日。 (七)清償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無。 (十)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加計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 拾元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本借款期限至少壹年,若提前清償,債務人 應賠償違約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國銘,債務額比例1分之1 。 債務人李國銘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 00,000元,約定民國112年10月24日償還,並簽發本票1紙交付予聲請人。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00,000元。雖債務人李國銘嗣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鄭國謀,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同榮段 1037 2,123 20000分之5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98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6層 七層:77.37 合計:77.37 陽台:5.97 2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 共有部分:同榮段3093建號,面積:4,52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2 同榮段3094建號,面積:1,659.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8分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