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3-司拍-507-2025010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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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9月2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文伶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吳文伶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 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0年10月5日,依借款契約分期攤還部分本金及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479,02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貸款契約總約定書、匯款明細、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繳息記錄、催告書、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段 199-75 763.00 10000分之314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6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6層;92.77 合計:92.7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後壠子段14331建號,面積:712.86平方公尺,權力範圍:1000分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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