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拍-511-2024121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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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108年11月26日⑵109年8月28 日⑶111年6月13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800,000元⑵3,0 00,000元⑶3,8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38年11月24日⑵139年8月25日⑶ 141年6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 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 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 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 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 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梁曉晴,債務額比例:⑴⑵⑶ 全部。 嗣債務人梁曉晴於⑴⑵111年6月14日⑶111年6月30日向聲請人 借款⑴1,200,000元⑵3,200,000元⑶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6年6月14日⑵131年6月14日⑶126年6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113年9月14日⑶113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459,77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新義段 42 1120 89/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3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10層:76.65 合計:76.65 陽台:13.30 全部 臺中市○里區○○路00號10樓 共同使用部分: 新義段257建號,面積:4246.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