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司拍-513-2024120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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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紀OO 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鄭雅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翠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翠霞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 被繼承人紀倍宗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1月18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因繼承辦畢繼承登記。詎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豐東段 859 95.74 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3層 一層:51.6 二層:51.6 三層:51.6 地下層:27.95 突出物:5.9 合計:188.65 陽台:18.92 2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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