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司拍-519-2025011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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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胡祐國 相 對 人 蔡東逸 唐權承 債 務 人 蔡憲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東逸、債務人蔡憲騰、訴外人 蔡蘇心榆以其原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4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4月1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1.票據、2. 借款、3.透支、4.保證、5.信用卡契約、6.貼現、7. 承兌、8.墊款、9.買入光票、10.委任保證、11.開發 信用狀、12.進出口押匯、13.應收帳款承購契約、14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15.特約商店契約及16. 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等16項。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憲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蔡憲騰於111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31年4月25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3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365,73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蔡憲騰、訴外人蔡蘇心榆已於113年7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唐權承,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動用繳款記錄查詢、掛號郵件退郵信封正反面等影本及相對人蔡東逸、唐權承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蔡憲騰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唐權承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東區 東勢子段 43-14 19 1/2 (蔡東逸持分3/20、唐權承持分7/20) 2 臺中 東區 東勢子段 43-15 73 全部 (蔡東逸持分3/10、唐權承持分7/1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4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3層 1層: 36.07 2層: 58.85 3層: 56.67 騎樓: 15.12 合計:166.71 陽台:4.20 全部 (蔡東逸持分3/10、唐權承持分7/10) 臺中市○區○○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