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司拍-530-2025020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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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孫慧雯 代 理 人 陳怡禎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邱秋月 債 務 人 張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邱秋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 對於債務人邱秋月、張蕙蘭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8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1月0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 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秋月、張蕙蘭,債務額比例      :均為全部。   並於其中上南坑段695-6地號土地另設定權利價值1萬元之   普通地上權,以建築為目的,並限制不得讓與或轉租予他人   ,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張蕙蘭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3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5年11月14日,應按月繳納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10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張蕙蘭自民國113年8月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153,99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變更契據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 1,101 全  部 2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1 1,921 全  部 3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2 1,628 全  部 4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3 4,549 全  部 5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4 3,080 全  部 6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5 1,128 全  部 7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6 244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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